最简单的公司章程_最简单的公司章程范本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最简单的公司章程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写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些什么

2.公司章程的特色条款举例

3.公司章程一般是如何制定的?

4.有谁知道article of association 和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两者有何区别,适用于成

5.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6.公司章程里出资方式怎么写

最简单的公司章程_最简单的公司章程范本

写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些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扩展资料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百度百科-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特色条款举例

       1、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偷税、漏税、工资、社保、欠款等第一责任人;

        2、大股东:股份超过67%,拥有公司绝对控制权,大股东也是第一责任人(法人没有股份就找大股东),公司 出事(偷税漏税)被抓、被罚第一责任人;

        3、如果公司老板把自己其它公司股份送给高管、项目经理、员工(看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实缴到位,如果没有 实缴,是认缴,这时候你就要小心了,)如果公司涉嫌犯罪、偷税漏税、贷款、项目欠款、员工社保、拖欠工 资、欠税、破产等事项这是候都要你这个小股东补齐注册资金,比如:公司注册资金900万,老板给你30%股 份,此时你最少就要补齐180万的注册资金;

        4、即使给你股份,公司如果3-5年不分红,你也拿不到一分钱。即使你起诉不一定能赢,这样的公司太多了。 如果公司出事,你这个小股东还要承担所占股份的责任。公司分红条款在公司章程里面没有体现(一般公司章 程都是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模板,最简单的公司章程,他是用来保护公司大股东的)对于小股东永远都是一句 空话;

        5、公司年利润100万,还要交25%企业所得税,也就剩余75万,75万转到股东名下,还要交20%个人所得 税,剩余60万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交就是偷税漏税,税务局系统如果报警处罚,首先补齐税款,然 后就是税款的2-5倍罚款,再加上滞纳金。此时老板就把风险转嫁给你了,直接让你破产,负债累累;

        6、如果帮老板代持股份,有没有和老板签署代持协议,如果签署了代持协议还要看工商局是否认可(市场监 督局如果不认可)也是白搭。

        7、如果公司股东从公司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要在当年的12月31日就要还回去,没有还回公司,就视同分 红,需要交20%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可以是一年、两年、三年,但是在借款的时候需要签署协 议,还要付利息,最后还是要把钱还回公司。不付利息税务是过不了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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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般是如何制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起草与风险规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也是确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无论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还是对于公司本身而言,章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制定好一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而且还对公司日后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巨大影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章程意识非常淡薄,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章程就是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注册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文件,简单照抄照搬格式文本,很多公司章程几乎一模一样,并没有结合每个公司的客观实际、股权结构和股东的个性特征而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自治机制,一旦发生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争议、股东相互之间的争议和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争议等诸多“内耗”时,本应该提供解决机制的公司章程,却因为公司设立当初的人为失误和对权利义务的漠视而形同废纸。而这些“祸起萧墙”的纠纷,公司章程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有效判断当事人是非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关规定时,纠纷解决起来将充满很多变数,经常看到是明争暗斗,多年的朋友反目为仇,给公司带来灾难性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一部好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既是“伙计们”的“君子协定”,更是公司做大做强的基础。

        根据多年的亲身实践,笔者认为,衡量一份好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标准:一是在多方利益博弈中寻找到平衡,建立符合公司特点和股东个性的权力制衡机制;二是对公司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作出合理划分,均有明晰、可操作的决策流程;三是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对上述人员的进退、奖惩均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四是公司如出现异常情况,设有相应的应急决策、执行机制和解决预案;五是具有完善的内部矛盾化解机制,实现有限责任公司资和与人和的统一。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阐述如何制定好有限公司章程。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二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三是任意记载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章程的记载事项。从该条的内容可以看出,它规定的事项属于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应当在相关细节处下功夫: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经过工商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应当按照预先核准的名称在章程中载明。章程中载明的住所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在公司的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位于不同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为公司的住所。早在1997年,笔者的一位朋友和他人注册成立了一个实业公司,公司旗下的两个煤矿分别位于两个相邻的县市,在确定公司住所问题上当时股东意见并不一致,经过多方争取,最终确定在朋友所在的城市,在当地工商局完成了公司注册。事后证明,住所地的选择对确定讼诉管辖、债务履行地、纳税机关、参加煤炭资源整合等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均有着重大影响。

        (二)公司经营范围。当前,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其他一律不作限制。在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笔者建议,在专业化经营成为企业的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时,经营范围在工商备案登记放开后,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应该专注于某一个专业领域做实做透,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要立足主业,稳健发展。

        (三)公司注册资本。笔者建议,要特别注意《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的变化,一是将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修订为“认缴的出资额”;二是允许分批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为自然人时,要写明股东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还应载明股东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股东为法人时,除记载法人股东的名称和住所,还应载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这里,不能回避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将其定义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虽然“实际控制人”并不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但在个别公司中,却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处理好“实际控制人”与每个股东之间的关系,则是公司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石,而这需要更多的是商业经验和法律智慧。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章程在规定股东出资时间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允许分期出资,要对每期的出资额、出资日期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不明,很可能日后会给公司及股东之间的纠纷埋下祸根。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设置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同时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另一种是股东人数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机构的职权、表决程序、议事方式、会议日期等规则都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里予以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得违背《公司法》对有关上述几项规定的法定限制。《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对公司机构的职权分别作出了规定。须明确的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赋予公司机构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但是公司章程中不能有限制公司机构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的规定,否则,该部分规定无效。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机构设置的不同而不同。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自己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事项因企而异,往往被很多股东在制定章程时所忽视,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试举例说明:

        1、分公司的设立。股东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还可以同时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要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必制定独立的章程。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有关事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2、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关于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除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外,还可以就其他组织设置、规章制度等作出规定。如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还可以规定奖惩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经营管理的具体制度。

        4、关于股东、董事开会代理出席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股东或者董事可能因另有他事无法参加,这是就有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必要。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就代理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的办法、要求、程序予以规定。

        二、公司章程条款设置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条款并不是简单照抄法律规定就能够起到作用的,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在实际运用时缺乏可操作性,公司自身章程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章程规定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法律风险的大小,尤其在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律风险往往会引发严重的后果。

        (一)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

        (二)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成立的出资形式限定较为严格,只能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方式出资,而且出资时间限定为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出资,因此该条款的约定较为简单。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此问题作出修改,使出资条款成为了章程一个重要的条款,约定不完善产生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变得多样起来。无论是出资形式还是出资时间都给了投资者更多的约定空间。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形式,扩展到股权、债券、商标权等一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为确定这种出资的估价,《公司法》规定应当进行评估。但章程若无明确约定,股东因评估机构选任的权利同样可能发生争议。

        由于《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时间长达2年,投资公司则长达5年。因此,分次出资问题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之一次性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因此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很容易发生争议。如某位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出资无法进行划分而分次缴纳,只能一次性出资,其他股东分次出资,在两年内公司赢利按照何种方式分配只能依赖公司章程规定。通常而言,公司出资形式越简单,出资周期越短,法律风险越低;反之,法律风险则越大。

        (三)股东会决议事项条例款的法律风险

        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仅仅是普遍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诸如发行公司债券、董事或者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事项,一些公司股东会认为这些事项非常重大,但章程没有列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旦出现类似情况,股东争执对公司经营影响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解除职务的合理理由,以及解除职务的程序和方法。而没有哪个公司的股东认为自己没有权利解除董事的职务,没有章程具体规定解除董事的条件和程序,发生纠纷或诉讼的概率就会增大。

       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不断作出各种决议,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不可能像刚起步创业时具有同样的理念和思路,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安排不当的法律风险会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增大。

        (四)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事务中,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个很容易处理的问题。而且,能够引发这两个机构之间的争议,往往是一些事关公司大局的事情。公司章程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划分这两个机构的权限。然而多数公司章程只简单抄写《公司法》的规定,法律的规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往往难以直接进行操作。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然而,法律缺乏更明细的权限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权限划分不清,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概率就会增加。

        (五)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关于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公司章程规定提供了选择范围,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章程若缺乏相应的规定,则法律风险必然存在。

       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上,法律还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的权利。关于该权利如何实现,并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很难想象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的重大事项时,邀请一个自己拟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列席。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必须在章程中提供其他有效方式以实现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一份好的公司章程需要在设置每一个条款时都充分考虑到公司需要和实际操作。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更多的事项,甚至排除公司法任意性规定内容的适用,章程的意义进一步得到提升。然而,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存在章程规定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只是这种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的诱因发生概率较低,大量的公司对这种法律风险浑然不知。因公司章程发生的纠纷,对公司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这种法律风险是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

        三、制定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而且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的运营效果。因此,制定公司章程决不能马虎从事,而必须做到合法、周密、明确,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前十个方面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注册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还必须做到合法、真实、明确。所谓合法,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如不得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万元。所谓真实,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与实施情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如不得虚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否则,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明确,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如章程必须具体地写明公司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二)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依据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命名规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公司法》上还有不少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可以完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制定,这既简便可行,又可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三)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

        《公司法》的规定只是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它还需要根据拟设立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充实具体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即使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公司间的差异也很大。如有两个股东组成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服务公司,与有40个股东组成的注册资本数百万元的公司相比,情况就迥然不同。因此,制定公司章程,要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如在上例中前一个公司就完全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要设立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即可;而后一个公司就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具体规定其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不仅是股东和公司组织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而且对外也具有公示效力。一个成功的公司,应该是一个个性鲜明的公司,而公司的个性最主要体现在其章程的具体规定中,并通过章程为外界所了解。所以,一部不考虑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章程,即便它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事实上也使公司获得了登记,但它绝不是一部好的章程。

        (四)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和性,公司的成功往往是基于股东间的通力合作。全体股东同心同德,才能将公司经营管理好。为实现这个目标,就应当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各个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公平、合理。制定公司章程要特别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以防出现大股东独断专行,操纵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股东的积极性,公司也才有可能兴旺发达。

        综上所述,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公司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确立的是一般规则,只有将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与公司自身的客观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出内容具体、权利制衡、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公司章程,确立公司内部公开、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和博弈机制”,才能为公司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有谁知道article of association 和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两者有何区别,适用于成

       问: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答: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是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打击,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这种打击常常是致命的。

       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却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争议,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

       要解决这个问题,确保公司长期有序的发展,投资者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就必须做到:

       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公司章程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与另一国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没有一个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如果某公司股东仅两名,且持股分别为51%、49%,则该条款还有如此制订的必要吗?因为其实质上就变成了要求股东会一致同意决议通过。而假如两名股东持股分别为67%以上、33%以下的,则该条款的实质,就是33%以下的股东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一)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小股东而言,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求,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的发言权。如果公司章程中将重大事项均列入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范围,则小股东将在公司运营中占有优势地位,这比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关于董事的产生,是根据股权比例由股东委派还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区别就在于股东们是更愿意由内部人员来管理公司还是引入外部人员来管理公司。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关注利益或事项的区别等等,而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则直接影响到章程今后的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行效率。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将大部分公司职权设置为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而在一个只有两三名股东、股权比例又相差悬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约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要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则该公司今后极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运行机制来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纠纷不断。

       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在一个充满冒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公司经理等经营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地集中于股东会。公司在运行中主要是依赖于人力资源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应当与出资比例相区别,以体现人的作用;而当公司在运行中更多的是依据资金、设备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则应当与其出资比例相一致,以体现资本的作用。凡此种种,均需要投资者事先做出考虑与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也就相关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投资者往往认为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实际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例如,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会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确的是:(1)通知由谁来发出,是董事长还是公司?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能否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股东或董事来发出通知?(2)通知以何种形式发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3)通知发往的地址,是股东的法定地址还是实际地址?地址变更如何处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断:如果某股东将通知退回,是认定其未收到通知还是拒绝参加会议?(5)未收到通知但参加了会议,事后却提出异议,那么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还是应认定为有效?

       另外,规定违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也很重要。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如果股东参加会议却拒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那么意味着什么?是认定该股东弃权、反对还是同意?同样的这些问题,也适用于董事会会议的程序等等。

       三、尽可能地将股东关注的内容与约定写入章程

       无论是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在公司运行中,股东就公司管理、权利制约、利益分配等达成的一致,都可以也应该是公司章程的内容。同时,尽可能地预测纠纷产生的可能并建立解决机制,将是章程在公司运行中发挥作用的重点。股东只有将这些内容都规范地写入章程,成为公司运行的规则,才能使得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纳入到法律的体系中,得到法律的保护。

       正如前述案例给出的教训一样,股东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无论是在章程之前制定还是在章程之后签署,都应该避免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如对公司章程有修改的,则应及时办理章程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建立起一整套详尽的法律体系,那么,制定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公司章程,将是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

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在英美法国家或地区,公司有两份章程性文件,即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共同简称为M&AA,前者一般译为组织大纲,是公司注册时向政府注册机构提交的公司章程,其内容比较简单,通常只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注册地址、股份数额、股票种类等基本信息,有些国家只需公示这份文件,后者一般译为章程,主要规定公司的治理规则,侧重于公司内部规章。

       article of association 和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的区别:

       是在建立一个LTD(private limited company)的时候,要签署的2个协议。memorandom of associaton公司组织大纲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章程借鉴宋雷老师的说法:有关Charter、Articles of association、Certificate ofincorporation、Articles of amendment、Memorandum ofassociation和By-laws 的辨析: 上述单词或词组均有公司“章程”的含义。对于这些术语,美国与英国和加拿大等国的用法有一定差异。如在美国,articles ofassociation(在许多州也称为articles ofincorporation)为公司的“组织大纲”或“公司简章”,一般是指组建公司时向有关政府当局提交的公司简章,其内容简单,通常只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存在的时间、经营目的、股份数额、股票种类、董事姓名地址等内容1.。而在公司被批准成立后,公司内部管理等许多具体事项则由by-laws或articlesof amendment 予以规定,故by-laws 和articles ofamendment在美国即等同“公司章程细则”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2.(注:在英国或加拿大等,articles ofamendment 指“更改公司体制之规章”3.)。尽管by-laws或articles of amendment也是按州法规定制定,但它们却是另外的独立的文件。在英国及加拿大等,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则是指含公司章程细则或内部管理规则4.;而memorandum ofassociation则等同组建公司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公司简章5.。certificate ofincorporation在美国有些州也用作指公司章程,但其多用于不发行股票的公益公司或互济公司6.。charter(也称为corporatecharter)也可用作指章程,它和articles ofassociation的区别在于它是指经君主或立法机关特许成立(未作为公司登记注册)的公司的章程,如英国原先的“东印度公司”(EastIndian Company)的章程等7.。相比之下,我国的一般公司的章程是将公司组织大纲或简章和章程细则(或内部管理规章)合并组成的一个文件,统称为“公司章程”,因而,中国意义上的“公司章程”实际上等同于articlesof association加上by-laws。故笔者认为,按美式英语,我国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准确翻译应为:Articles ofAssociation & By-laws;按英式英语,其应为:Memorandum ofAssociation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注:1. Cf. Attorney AnthonyMancuso, How to Form Your Own California Corporation, 8thEdition,at Appendix, Nolo Press, Berkeley (1994); “Basic instrument filedwith the appropriate governmental agency on the incorporation of abusiness. It sets forth the purposes of the corporation, itsduration,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shareholders anddirectors, classes of stock, etc.”Cf. The Publisher’s EditorialStaff, Black’s Law Dictionary, Abridged 6thEdition, at P. 74(1991) 2. “A rule of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 adoptedby an association or corporation for its internal governance.Corporate bylaws are usu. enacted apart from the articles ofassociation.”Cf.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7thedition, at P. 193, West Group (1999); “Terms and conditions ofcorporate management enacted subsequent to articles ofincorporation.”Cf. The Publisher’s Editorial Staff, Black’s LawDictionary, Abridged 6thEdition, at P. 73 (1991)3. “A document which changes the capital structure or theconstitution of a company and is ordinarily authorized by a specialresolution of the shareholders.”Cf. H. Sutherland, D.B. Horsley& J.M. Edmiston, eds, Franser’s Handbook onCanadian Company Law, 7thEdition, at P. 453, Toronto, Carswell(1985)4.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Us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document which regulates the way in which a company’s affairs aremanaged.”Cf. P.H. Collin, Dictionary of Law, 2ndEdition, at P. 32,Peter Collin Publishing(1993)5. “legal document setting up a limited company and giving detailsof its aims, capital structure, and registered office.”Id. at P.3466. “is some states, same a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Cf. James E.Clapp, Random House Webster's Dictionary of the Law, at P. 74,Random House, New York(2000)7. “a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or other documents issued by thestate granting corporate status to an entity”, Id. at P. 78;“document from the Crown establishing a town or a corporation or auniversity or a company”, Cf. P.H. Collin, Dictionary of Law,2ndEdition, at P. 86, Peter Collin Publishing(1993)

公司章程里出资方式怎么写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阐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而引述的。相应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此可见,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司法的要求,而应当着眼于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

       除了依据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必须记入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以外。公司章程依据企业情况和公司治理的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自然为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内容可以引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但非法律要求必须记入章程的),也可以是股东协议确定的。根据实践和修正后的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事项;股东大会的设置及议事规程(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对外担保数额、方式、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范围与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对相关重大财产的处置规则;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经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不适用中外合资)、公司的用人制度以及工会制度、职代会制度的原则;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如捐赠、环保等)、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等。

       其次,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制定

       上述已经阐明公司章程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这是从章程的记载对象上分类。笔者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章程的记载对象下的具体条款(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条款、授权性条款(补充性条款)、指引性条款以及任意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的不得对法律内容作出变更的条款。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作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再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为法定记载事项,但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必须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任意记载事项下的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的条款,同样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倡导公司自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赋予公司以最大的自治权。而体现这种自治权的载体就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事项以外,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设定公司的相关经营和治理要素。修改后的公司法条文多处闪烁着这种自治理念的光辉。

       下面,我们就公司法相关授权公司章程进行自治的内容进行介绍。公司法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公司法第38条第(十一)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公司法第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54条和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公司法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公司法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公司法第166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公司法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法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管人员的范围。上述是公司法修改后作出的对公司章程授权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的授权后制定的相应规定,对相关主体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司章程的指引性条款是指依据公司法对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规定的指引而设定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这种条款的特征是,其不是公司法明确设定的权利义务规范,也不是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制定的规范,只是公司章程在记载相关对象时,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的。即公司法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提供一个指引,设定上限或者下限。公司章程在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时除授权章程可以另行约定以外的,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为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该方面的内容时要遵守公司设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不能违反“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20%“和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除投资公司以外,也不能规定出资年限超过2年的上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不能设定为法律许可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形式,即不能以信用、劳务等方式出资。在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此内容时,可以按照公司法72条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并可以参照公司法该条规定的公司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规定公司优先购买权事宜。综上,公司章程中的指引性条款是依据公司法的指引作出的,该条款在不突破公司法设定的上限或下限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对相关主体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是指既非法定记载的事项和内容,也非公司法授权和指引产生的条款,完全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自由设定的条款。如关于公司相关文件冲突的效力顺序的规定,规定章程、股东名册、设立协议之间的效力顺序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治权,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就能漠视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1998年的大港公司与爱使公司“章程之争”就充分说明了章程决不是在股东(发起人)无视法律的规定下通过即可生效的。所以,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并与实际相符的结果。同时,在制定章程时还要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力应为股东主张并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同时新《公司法》第1l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还要进行登记备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没有登记生效的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公司章程不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更不是一纸无用的法律文书。公司章程的制定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规范。

怎样网上下载自己公司的公司章程

       法律主观:

       一、 合资公司章程的 应该 怎么写

        [if !supportLists] (一) [endif] 企业章程可由股东参照本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if !supportLists] (二) [endif]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合营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 ;

        2.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

        3. 合营各方的名称(姓名 ) 、注册国家或地区(国籍 ) 、法定地址(住所 )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_

        4.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

        5. 合营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6. 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7.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

        8. 解散和清算 ;

        9. 章程修改的程序 ;

        10. 章程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

        11. 董事会会议或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if !supportLists] (三) [endif] 章程中应当载明 “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 "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

        [if !supportLists] (四) [endif] 合营各方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或未涉及登记事项需修改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 。

        [if !supportLists] (五) [endif] 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

        二、 公司章程的 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if !supportLists] (一) [endif] 公司名称和住所; ( 二 ) 公司经营范围 ;( 三 ) 公司注册资本 ;( 四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五 )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六 )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七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八 )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知道公司章程书写时应该包括合营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 合营各方的名称(姓名 ) 、注册国家或地区(国籍 ) 、法定地址(住所 )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_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载自己公司章程在电脑的浏览器上输入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找到自己公司的管网站以后点击进入。进入到自己公司的官方网站以后点击政务公开按钮。在出现的政务公开界面中点击政务五公开进入。页面跳转以后点击左侧导航栏的服务公开进入。在出现的页面中可以看到多个资料的范本,点击底部的第12页进入。此时可以在该页面中看到一人公司、有限公司等多种类型企业的章程范文,点击需要的章程范文进入。页面跳转以后可以看到该类型公司的章程范文附件,点击下载。最后在弹出的章程下载对话框中点击本地下载按钮。等待文件下载完成以后打开该WORD文件就可以看到对应的章程范文了哦

       一般公司章程使用A4纸张进行打印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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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今天关于“最简单的公司章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最简单的公司章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