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制度范本上墙_小区消防安全制度范本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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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2.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3.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民航、航运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部署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普及消防常识,组织职工群众进行自防自救训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八条 新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家庭成员的消防常识教育。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建筑工程和从国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凡与防火有关的设计资料,应当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确需临时搭建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送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并在规定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
第十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
购买、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由消防监督机构核发准购、准运证明;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指定的行车路线、时间行驶,并配置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的单位,必须取得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自动消防系统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当由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机构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展览活动和焰火、灯火晚会,必须由主办单位制订防火、灭火措施,并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在古建筑或园林中举办展销、展览等大型活动,应当先经文物、园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饭店、旅馆、医院、影院、剧院、歌舞厅、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区域,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并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草原、森林的防火工作。
夏收、秋收期间,农业、电力、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有关部门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由消防监督机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进行增建、改建。
村镇的规划、建设,亦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预留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物、货场、仓库等火灾危险场所以及机动车辆、船舶上,应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基本建设和现役公安消防队、公安专职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费不足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凡与城市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的公共消防设施,其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设而未设现役公安消防队(站)或者现役公安消防队(站)力量不足的地方,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公安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现役公安消防队、公安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大型集贸市场;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大型专用易燃物资仓库、货场及储油、储气基地;
(四)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
(五)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
(六)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和区域。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配备和调动,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应当加强消防业务训练,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服从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都应当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队报警。
邮电通信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优先传递,不得延误。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为扑救火灾提供可能提供的物质条件。
第三十二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途中,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消防监督机构。
消防车免交养路费;执行灭火任务的车辆,免交过桥、过隧道等费用;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艇及其他船舶,免交泊岸费。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起火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组织成立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火场总指挥员由现役公安消防队或公安专职消防队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
处置措施:
(一)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环境卫生和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清理、破坏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 对在灭火和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和生活保障。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或专家论证所需的费用,经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由起火单位予以补偿,并由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起火单位于灭火后三十日内支付。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经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有关单位应将整改方案报送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如要求延期整改,须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火险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建设、改善、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资料,应当及时审核,重点工程在二十日内、一般工程在十日内审核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报送的有关防火资料,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申请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报送的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厂、销售。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将进口的消防产品样品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不合格的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程度,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火灾调查,并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后,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禁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未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的;
(三)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四)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
(七)损毁消防安全标志,埋压、圈占、拆移、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拒不恢复原状或不作赔偿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二)饭店、旅馆、医院、影院、剧院、歌舞厅、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被堵塞而拒不改正的;
(三)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展览活动和焰火、灯火晚会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或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在城区搭建易燃简易建筑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逾期未拆除的;
(五)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的;
(六)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迅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未通知消防监督机构而贻误灭火战机的;
(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即上岗工作的;
(九)破坏火灾现场、扰乱火灾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拒绝给报警人员或灭火人员提供方便的;
(十一)谎报火警,引起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拒绝、阻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重大火险隐患,在消防监督机构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予整改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另行规定整改期限;逾期仍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加处第一次罚款的百分之二十。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可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规范设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可按工程设计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重新设计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不符合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资质条件的,取消其施工资格,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对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材料予以查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生产、维修的消防器材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予以查封或令其回修,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处超过五十元不足二万元罚款的,由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裁决;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决定;需吊销许可证的,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五十七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消防监督工作失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侵害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不加制止的;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行为,已经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
决定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处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可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处超过五十元不足二万元罚款的,由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裁决;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需吊销许可证的,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决定。”
三、删除“第五十七条被罚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裁决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罚款送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原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后边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地区)”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6月29日
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1、消防安全责任制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4、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5、消防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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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1
为了维护武汉铁路局宜昌东站项目工地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实现施工现场良好的安全环境,保证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消防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指定消防、治安责任书如下:
我项目部与外协队伍签订消防、治安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后5日内必须将全体人员名单,按照要求认真填报我项目部备案,以后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报项目部。
二、施工人员随身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照当地公安厅(局)关于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违者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
三、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遵守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和施工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认真接受检查监督,如有违反,项目部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施工队有超过15人必须按10%比例建立治保消防小组,组长由施工队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名单应及时上墙公布并报安质部备案。治保消防小组在公安分处指导下,负责施工队及现场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安全工作。施工队要经常组织对所有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保证内部不发生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发生除依法处理外,项目部将有权依据公安机关的建议对施工队负责人严肃处理。
五、施工队内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民工宿舍不准随意留宿外人,否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留宿人的责任。
六、外协队伍要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务制度,工地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并做好内部防盗工作。
七、项目经理部和施工队要做好施工现场及内部的防火安全工作。
(一)项目部、施工队按施工人数的10%建立义务消防队,成员名单上墙公布并报公安分处备案,在治保消防小组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
(二)施工现场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性能良好,不准随意挪作它用,丢失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三)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动用明火需经批准,并按规定操作,设置警示标志,监理防范措施,严防火灾发生。
(四)加强用电管理,严格照章操作,严防触电事故及导致火灾发生。
(五)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办理相应手续,严格照章操作并报公安分处备案。
(六)项目经理部要制定防火制度,并制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七)经常进行自检自查,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各类隐患。
(八)项目经理为该项目治安、消防第一责任人,日常应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内部安全。
八、施工队要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经常检查落实情况并报项目部。
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施工队负责人应抓好落实,确保治安稳定和治安秩序良好。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项目部一份,外协施工单位一份。
项目部(章): 负责人:
外协施工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2为落实房屋租赁双方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承租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租赁房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件”的原则,租赁房屋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乙方为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乙方中途更换责任人,需另行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更换责任人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重新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由前任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甲方有权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
第四条: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在进出口以及非租用空间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乱搭乱建,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五条:乙方入住人员不得存放、携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等物品。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收缴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乙方对出租房的取暖、用电等安全负全部责任。要注意取暖、做饭燃煤安全,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要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和各类电器火灾。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生活电炉;人员离开出租房屋时要关闭电器电源,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发现供电系统过热、有异味、冒烟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甲方。
第七条:乙方应加强防盗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如发生治安案件,乙方应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房屋现状。确实需要改变的,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并接受甲方的消防检查,杜绝火灾等隐患发生。
第九条:因乙方未全面履行治安消防责任(包括过失、故意等)所引发的火灾及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对甲方的经营及名誉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支付相当于房租价格一倍以内的违约金,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责任书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 月 ? 日。
第十二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预防火灾发生而制定的制度,企业的不同期制也各不相同,大体包括了以下几种详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巡查制度
消控中心值班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疏散设备管理制度
消防设备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
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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